理财保险**投诉书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事件经过 保单名称: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 保单号:20164411XXXXXXXXXXXXXX 保单名称: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 保单号:20164411 XXXXXXXXXXXXXX 2016年初,经****石龙分公司的代理保险人A(投保人的亲属)推介,称公司有一款收益非常高的保险理财产品,每年可以按照所交保费的获得高额收益,说是“有病保病,无病养老;****是国企,投保无任何风险,放心购买。且产品现在做活动,不买就买不到了,缴满10年后,到60多岁时还可以将保额及分红转换为养老金,可以一次性取出,也可以分批取出”等等。代理保险人强调,“这比银行存款好多了,银行谁管你生病的事?”基于对他的信任,购买了上述的保险。年缴费3万元 次年代理保险人离职,投保人也因经济原因申请停保中断1年,1年之后投保人本想退保,此时接手的此保单的代理保险人B(投保人认识10多年的朋友) (投保人未被告知换了保险人)就多次称这份保险可以作为投保人的养老金,靠儿子养老不行的,保费可以利滚利,复利。65岁到期拿到50多万元,还说现在这款保险 已经买不到了,如果再投保一定没有更好的产品退保会损失很大为由劝告投保人继续投保(其中并没有为投保人提供收益演示),(其中投保人想让保险人提供收益显示,均以复利计算困难拒绝了)投保人也出于对老朋友的信任,选择了补缴保费继续续保。 二、 ****石龙分公司至少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存在严重的销售误导和未告知的事实 保险合同属格式条款,其中的产品条款更是抽象、晦涩难懂,投保人系53岁的退休人员,本身文化水平底下,认知能力就差,在投保过程中,业务人员根本就没有向投保人做详细的解释说明,投保人当时也从未见到有关产品的书面文件,业务员只是反复的告诉投保人,买这个保险产品比存银行划算,每年可以按照所交保费的高额收益,到期拿到50多万元。 可实际上完全不是这样,按条款投保人获得的是每年的养老金是基本保额的15%,加上到期的祝寿金已交的保费30万,以16年来算,投保人只能拿到34万元左右的金额。二者相差极大!。更加可笑的是试算下来的年化利率只有1%不到,连银行定期,国债投资的收益都不如,何来的高额收益。 双方利益明显不对等,保险谎称高收益卖给投保人,退保又损失本金,纯粹是圈套,对投保人没有半点好处,不能带给投保人任何真实的收益 以下是初步的试算: 2016购买,2032年到65岁,领取16年,年缴3w,总保险金30w,基本保额1919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外,业务员说这保险有一个万能账户,承诺有最低2.5%或到5%利息,能复利,收益高等特点。容易误导投保人认为所交的保费也就是业务员所说的利息。可实际上完全不是这样,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只有基本保额的15%,10年和16年算下来,年化收益率均不到1%,以上事实均未对投保人进行过告知,至今投保人也未完全了解她所拥有的权益,业务员隐瞒了投保产品真实收益,蒙骗投保人说65岁到期能取到50多万本息,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业务员也隐瞒了当被保险人身故了才能拿回现金价值这一事情 投保人完全被蒙在鼓里。 综上所述。1、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存在严重的销售误导行为。 2、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3、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夸大夸大宣传其产品。 2. 是电话回访不成功 据投保人回忆,业务员说只要接到回访电话的时候全部说已经知道,清楚了就可以了,对回访人员所提到的的涉及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投保人均未完全明白,且回访话术固定,有套话的嫌疑,也未提及过未来的简单收益情况,即使勉强回访结束也不能视为合乎监管规定的回访。 业务员并未告知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会产生损失。保险人第一年去退保的时候才被告知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会产生损失, 更换代理人的时候也没有电话回访投保人进行咨询确认。 三、 投诉请求 退还投保人所交保费 依法受理并严肃查处该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该公司主动与投诉人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四、 鉴于****石龙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 依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2条第一款之规定。请银保监会依法受理,彻底清查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据说明: 1、我与业务员的微信语音聊天录屏可以证明她夸大收益等行为。录屏在U盘里 2、该录屏包含投保人与业务员的微信号和时间节点等信息均可以证明我所说属实,并不是蓄意骗保,还请保监会能够依法受理,秉公处理,督促保险公司主动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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